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尚 博 徐杭渊)近日,因在案件审理中故意隐瞒事实作出虚假诉讼、误导二审判决逃避担保责任,重庆潼南某建筑公司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以40万元罚款。目前,该公司已向法院缴纳罚金。
2016年1月,张某将借款人徐某及抵押人潼南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徐某偿还借款420万元和相应利息,以及对潼南某建筑公司的两处房屋享有抵押权。张某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一审法院的支持。潼南某建筑公司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出上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潼南某建筑公司陈述案中“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和“公司职工大会决议”所盖印章并非该公司备案公章,系他人私刻伪造,其与张某之间无抵押合同关系。在案件二审期间,该公司又以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案涉房屋抵押登记,并申请对印章进行司法鉴定。此后,该公司将证据材料中加盖的公司印章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印章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作为二审证据予以抗辩。重庆五中院据此鉴定意见改判,驳回了张某主张对潼南某建筑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案件再审过程中,重庆五中院查明潼南某建筑公司除公安机关备案印章外,还在不同时间和场合多次使用过其他印章,案中合同、决议等证据材料所盖的印章正是该公司的非备案印章。潼南某建筑公司明知其在相关文书材料上加盖的印章系公司真实印章,却在一、二审期间故意作出印章系他人私刻的虚假陈述,并在二审期间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抵押登记,恶意申请对印章进行司法鉴定,误导二审判决,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诉讼原则。
根据再审中出现的新证据,重庆五中院对二审判决予以纠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