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郑珊珊)身为银行支行行长的沈某,将客户信息泄露给装修公司招揽业务。日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沈某被宁波银保监局处以从业禁止五年的行政处罚。
今年48岁的沈某,原系某银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长。2017年3月,余姚某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周某(另案处理)主动联系沈某,希望能帮忙搜集一些潜在的装修客户信息资料。因双方常有业务往来且早年就相识,沈某虽明知该行为不符合银行规定,但却难以拒绝朋友的请求。此时又恰逢沈某所在的银行在电话营销业务上也有拓展需求,因此两人一拍即合,由沈某将办理过房贷的银行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作为交换,周某在装修设计的过程中,遇到客户需要办理装修贷款时,则将其推荐至沈某所在的银行。
之后,沈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包括姓名、电话、购买房屋地址、贷款数额等财产信息在内的127条银行贷款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用于其装修公司招揽业务。
为了继续扩大贷款业务,沈某又主动联系了余姚某在售小区所在房产公司的会计,向其索要该小区购房业主的财产信息,并最终将1100余条信息提供给周某。
2018年8月,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系被告人在履职过程中获得并提供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理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结合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