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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新品种水稻繁育杂交稻种

三亚一公民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被判赔10万元

2021-11-05 10:08:54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日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以案普法,展现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是中国种业的“南繁硅谷”。本案系发生在该区域的一起关于杂交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纠纷。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系“隆科638S”的品种权人。2020年5月,亚华研究院在三亚市崖州区发现被告张某利用“隆科638S”母本繁育“隆两优”水稻品种,遂向三亚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经三亚市行政综合执法局委托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检测和鉴定,涉案侵权种子样品与“隆两优1377”品种极近似或相同;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亚华研究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亚华研究院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销毁繁育的全部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亚华研究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亚华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一审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对原告亚华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亚华研究院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驳回原告亚华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崔善红  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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