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 洪 丁 俐 通讯员 王毅然)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
被告人何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20年刑满释放。2021年5月,何某在曲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和麻古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之后,何某将重约0.2克的冰毒贩卖给他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搜出疑似毒品若干,经称重共计10.79克。经鉴定,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79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何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何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已追缴的何某违法所得300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10.79克毒品,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电子微量秤、锡纸、包装袋、圆柱体金属盒、铁盒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