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我的限制消费令终于解除了,公司受损名誉也逐渐恢复,现在正跟别的企业洽谈新项目。”近日,孙先生代表公司向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赠送锦旗,感谢检察官依法抗诉,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莫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孙先生是十堰市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汽车租赁、二手车交易、汽车零配件销售等业务,经营效益一直不错。然而,2019年9月,会计在申报税务时发现公司账户被冻结,立即向孙先生报告。孙先生第一时间与公司法务取得联系,经过了解才知道,公司被卷入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原来,2013年5月,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张某与白某口头订立煤矿承包合同。白某向张某支付定金100万元,后因张某将煤矿转包他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双倍返还定金。截至2014年9月,张某尚欠160万元未付给白某。而此时,张某已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普通的股东。
2017年8月,白某、任某、张某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白某将对张某的债权转让给任某。2018年4月和7月,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任某先后两次与张某签订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张某足额偿还尚欠的160万元,公司对此提供担保。2018年9月,因张某未如期还款,任某将张某和公司诉至张湾区法院。
信誉受损公司经营困难
2019年4月,法院一审缺席判决张某支付任某160万元,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得知案情后,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2019年9月,孙先生拿个人资产为公司做担保,解封公司账户,而自己被法院限制了消费。同时,孙先生向十堰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被限制消费后,不仅我自己个人的信誉受损,连带公司信誉也被严重破坏,别人都不敢跟我做生意。公司前期多项业务发展受限,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孙先生告诉记者。
四处碰壁下,孙先生有些心灰意冷,怎么把公司继续经营下去?2020年4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孙先生在律师的建议下向张湾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抗诉成功维护公司权益
受理申请后,张湾区检察院立即对该案进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并对涉及该案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发现,任某在与张某签订2份债权转让补充协议时,明知张某已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资格代表该公司签订协议,该公司也未派人参与,且协议上加盖的公章是假印章,却依旧签订了协议。此外,孙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协议签订前,孙先生曾通过微信向白某明确表示,拒绝由公司对涉案债务提供担保。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债务属于张某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
依据调查结果,张湾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公司和张某均未出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认定公司对涉案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未适用公司法对涉案担保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明显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020年7月,张湾区检察院提请十堰市检察院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抗诉。
十堰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十堰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涉案债务由张某个人承担,免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先生的限制消费令也随之解除。
“两年了,公司背负的冤枉债终于摆脱了,失去的信誉也恢复了。”今年9月,孙先生拿到再审判决书后感慨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