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邹 玮)近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李荐国受贿案。被告人李荐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李荐国的违法所得210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荐国利用担任邵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娄底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医药销售、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职务晋升等方面牟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妻子、胞弟及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2704万元,其中600万元未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荐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荐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李荐国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荐国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