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江某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1年6月,江某谎称有能力弄到宜春市某某花苑的“公租房指标”,但需要缴纳7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费用。被害人晏某、曾某等人信以为真,分别支付钱款向江某购买“公租房指标”。之后,晏某、曾某等人将此事告知亲友,并介绍亲友交钱款在江某处购买“公租房指标”,江某均明示或默认能弄到“公租房指标”,对所交钱款均予以收受,并默许晏某、曾某等人从中收取中介费。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0年3月19日至2021年6月28日,江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共收取60余名被害人951280.50元(含曾某等人收取的中介费)。2021年7月17日,江某退还曾某2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江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退还部分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诈骗二次以上,酌情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江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