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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环境司法专业化建设 助力绿色经济高质量发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陕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案范围(试行)》

2021-12-27 15:17:37   

2022年1月1日,陕西法院将在全省实行《陕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案范围(试行)》(以下简称《受案范围》)。

据统计,2019年陕西法院共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类案件3390件,2020年这一数据为4366件,同比上升28.8%,2021年仅1-11月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4620件,环资案件呈逐年跃升态势。为助推陕西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美丽陕西建设,进一步统一环境资源审判理念,扎实落实环境资源审判“三审合一”模式要求,大力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专门化、规范化,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省环资案件受理实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草了本《受案范围》,并向社会予以发布。

《受案范围》按照“三合一”的模式进行规定。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主要涉及侵害生态环境法益的犯罪,侵害自然资源法益的犯罪,包括了刑法分则中的16个罪名。涉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主要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侵权纠纷,涉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权属的物权纠纷,以自然资源为标的物的合同纠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等,包括了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公益诉讼等30个案由。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主要涉及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采取了最高院环资庭确定环资类行政案件的办法,即以行政主体是否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区别环资类案件的连结点,同时增加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作为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主要有三个特点:落实机制,规范案件审理,《受案范围》有效的厘定了环资审判机构业务范围,进一步识别环资类案件,全面落实三合一审判机制,在案件的审理中贯彻环资审判理念,便于集中指导,规范审理程序、统一裁判尺度,坚持绿色、环保、可持续原则;突出核心,并未求全求满,《受案范围》主要选取了环境污染、生态损害等典型行为,自然资源、自然遗迹等特定法律关系标的物以及环境资源主管部门这一行政主体作为选取环资类刑事罪名、民事案由和行政案件的连结点;尊重格局,搁置分歧争议,《受案范围》将审判实践中已经纳入环资受案范围的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等仍保留在受案范围之内,将虽牵涉矿产资源权属但更具有典型商事交易色彩的涉矿产资源联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真正做到立足实际、精准定位、紧抓重点、求同存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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