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曾存在缺乏办学许可、涉嫌虚假宣传、超标超前培训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过去校外培训机构乱象丛生,治理难度大,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法治化程度不足。《意见》通过依法治理,倒逼校外教育回归理性,是新时代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应进一步完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当前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该法律与法规制定的规范内容具有一般性和基础性,在面对校外培训机构盲目逐利等具体问题时,现有法律往往难以提供明确具体的规范指引。在立法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在现有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基础上,由国家进一步出台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明确的顶层设计。
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方面,当前各地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以及各地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暂行办法等。数量繁多、层级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也存在规范标准不一、规范内容冲突等问题,阻碍了依法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统一推进。因此,可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审查力度,通过综合审查、第三方独立审查等审查形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应加快完善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执法机制。校外培训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涉及市场监管、教育管理等多领域行政管理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的执法机制还不是很健全,首先表现在执法部门间缺乏协同联动机制。在实践中,不同部门往往通过分头执法的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规范,这容易导致错位、越位甚至缺位的问题。因此,落实好《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必须重视协同治理,通过制定联合执法制度的细则、办法等确定联合执法工作流程等具体细节;通过定期举办联合执法的部门联席会议,加强部门间的交流和执法信息共享,促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协同化发展。
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还要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监管机制落实到位。目前,黑白名单制度实际运用存在困难,由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规定不明以及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缺失等问题的存在,影响着信用监管优势作用的发挥。未来应当进一步细化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的列入标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动态调整机制;尽快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中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和信用修复制度,从而形成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体系。
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校内教育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背景下,通过法治化的方式和手段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有效治理,是促进我国校外培训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也是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现实所需。
作者: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