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勇(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住建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能源局、林草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指导意见》,就是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倒逼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明确,加强绿色贸易是推动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抓手,也充分体现了自贸试验区对发展绿色贸易的引领作用。
推进绿色贸易是《指导意见》的核心要求
《指导意见》全文共包含7个部分25条内容。除总体要求和保障措施外,主要围绕建设高质量发展引领区、低碳发展先行区、生态环境安全区、制度创新示范区、国际环境合作样板区5个领域,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领域绿色转型、生态环境保护、深化制度改革以及对标国际5个方面对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提出明确要求。深入推进绿色贸易作为“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内容之一单独列出,明确要求推动贸易绿色化。同时,在“推动构建绿色供应链”“支撑服务国家区域发展重大战略”等任务和要求中明确的环境标志认证、碳排放权交易等内容,也都涉及绿色贸易相关内容。
不仅如此,在“加快重点领域绿色转型,打造低碳试点先行区”中的碳市场建设,在“全面深化改革,形成制度创新示范区”中的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环境技术研发中心,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构建生态环境安全区”中的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在“全面对标接轨,树立环境国际合作样板区”中的对标国际环境与贸易规则及实践等任务和要求中都涉及大量绿色贸易相关内容。可以说,绿色贸易不仅作为一项任务列入《指导意见》,还贯穿《指导意见》的方方面面。
我国自贸试验区在推进绿色贸易发展方面做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
首先,自贸试验区很早就明确提出发展绿色贸易。自贸试验区实施方案是我国较早提出发展绿色贸易的国家级政策文件。例如,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明确提出“鼓励开展绿色贸易”。另外,《商务部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商资发﹝2015﹞313号)也提出“鼓励开展绿色贸易”。可见绿色贸易从我国自贸试验区“初创”阶段就深入根植,并随着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而不断推进。
其次,所有自贸试验区都有发展绿色贸易的计划和目标。我国自贸试验区实施方案都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和目标。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试验田,相关措施对自贸试验区贸易发展提出了绿色目标和要求。在现有21个自贸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全部包含绿色贸易相关内容,涉及生态环境的条款有90多条。其中最多的为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类,如“绿色供应链”“ 碳排放期货交易”等共40多条。防范环境风险类,如“开发利用须遵守生态环境要求”“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等共20多条。创新环境政策类,如“出口产品低碳认证”“责任报告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等共20多条。
第三,大部分自贸试验区通过立法来确保发展绿色贸易。在21个自贸试验区中,除新设立的北京、湖南、安徽自贸试验区尚未发布相关条例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正在征求意见外,其余17个自贸试验区均已发布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均设置了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条款来确保自贸试验区贸易绿色发展。条例对实施方案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拓展,确保了可实施和可执行。例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明确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有环境保护的职责;《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提出“支持建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实施绿色产品清单制度,鼓励开展绿色贸易。”
第四,自贸试验区积极开展发展绿色贸易具体实践。在实践过程中,通过强化规划统筹推进生态环保工作、落实环境“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以考核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地等手段,推进自贸试验区贸易绿色发展。比如,山东积极推进简化审批程序,强化过程监管;云南推进先建后验、联勘联审制度等。
第五,自贸试验区主动对标国际绿色贸易规则。参照国际通行商事和生态环境管理规则,积极参与制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深入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同时,山东等自贸试验区积极落实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等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有关生态环境条款。
以绿色贸易为抓手推动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自贸试验区应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头雁效应,以绿色贸易为抓手,积极推动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提质增效”。
一是在加强环境管理制度和政策创新引领上下功夫。各自贸试验区应紧紧围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积极落实《指导意见》中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和政策创新引领要求。例如,推动碳排放权交易资源储备,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储备,建设“无废区”等。
二是在细化措施和贯彻落实上下功夫。各自贸试验区出台相关条例,细化绿色贸易政策和规则。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各自贸试验区根据区域所处地理位置、国家赋予的定位以及生态环境管理与贸易之间面临的具体问题,细化《指导意见》措施,建立绿色贸易政策和规则并严格落实。同时,定期对自贸试验区绿色贸易发展情况开展评估。
三是在积极主动防范和化解贸易环境风险上下功夫。针对沿边、沿海、靠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给出贸易环境风险防范指导意见,梳理出物流、人流频繁区域重点生态环境风险点,理顺自贸试验区、属地、州、省和国家相关事权,同时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的政策空间,化解贸易带来的环境风险。
四是在对标国际绿色贸易规则和加强国际环境合作上下功夫。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与中国—韩国自贸区、中国—日本—韩国自贸区、中国—瑞士自贸区、中国—新西兰等明确环境章节和条款的国际自贸区接轨,积极推动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环保产业园和环境技术创新中心。注重世界贸易组织(WTO)环境与贸易规则,并酌情开展政策合规性审查。推动绿色供应链管理,建立绿色采购指标体系。建立产业转移引导基金,重点投资节能环保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