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中兴(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人力资源管理系主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强调,引导全党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人才成长观、选人用人观,并专门阐释改革用人评价,共同营造教育发展良好环境。
有效推进用人评价改革,需要深入了解人才治理体系特点,找到撬动用人评价改革杠杆。为此,我们编发中国人民大学苏中兴教授文章,愿对读者与有关方面有所启发。
市场、政府和用人主体是我国人才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在人才发展、人才评价和人才资源配置等活动中的角色,决定了人才治理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效能。“十四五”期间,我国需要把完善人才治理体系作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人才工作上的边界,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发挥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这样才能营造更加浓厚的创新氛围,彻底激发人才的创新活力,更好地服务于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科技强国等发展战略。
人才治理体系不完善会制约人才创新活力激发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明确要求“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并强调“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对我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的重大意义。
人才创新活力的激发离不开市场、政府和用人主体三方作用的发挥。要有效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必须建立现代、高效的人才治理体系,理顺政府、市场、用人主体在人才资源引进、培养、评价、配置、激励等活动中的角色。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都强调了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求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
但从现实看,当前一些地方人才管理的行政化色彩依然比较明显,市场和用人主体的作用发挥不够,社会崇尚科技创新创造的整体氛围不够,一些单位人才政策执行走样,不但没有产生激励效果,反而打击人才积极性。这些现象和问题表明,我国当前的人才治理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
结合以上判断,我国人才治理体系需要进行三个方面的优化。首先,在政府人才管理体制层面,推动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明确政府在人才管理中的职责边界,让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其次,在用人主体层面,督促科研院所等科技人才集中的用人单位把各项人才政策落实好、执行好,切实改变“唯帽子”“唯学历”“唯名校”等用人倾向。再其次,要让党管人才原则在不同类型组织中进行细化落地,更好地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利于营造更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
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人才工作要突出市场导向原则,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现实中,市场在人才评价、激励和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所下降。一些地方人才引进、课题立项、人才评选、人才相关的投资基金等工作,市场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十四五”期间,迫切需要推动各级政府在人才管理上简政放权,凡是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要尽量减少政府干预,要引导政府在人才工作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十四五”期间,政府需要发挥更好作用,包括优化宏观人才发展环境、制定人才政策法规、完善知识产权等创新激励机制与人才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国家级战略科学家和“卡脖子”领域科技领军人才、评估人才政策和人才资金的效果以及国家创新体系顶层设计、体制机制改革系统协调等方面。但是,在微观层面的人才引进、人才评价、人才激励等活动中,应该让用人主体和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过多干预会扰乱市场对人才价值创造的评价和分配作用。要尽量减少政府主导的人才评价和科技等各类评奖活动,过多的奖项评比会导致科研上的急功近利,可能导致人才不能专心于创新,而是花时间托人情找关系。如果评比不能做到客观公正,获奖者缺乏让人信服的研究成果,反而会打击更多优秀人才的积极性。
同样需要警惕的是,各级政府在人才评价中起过多作用,容易滋生官本位文化。当前我国各地的人才政策、人才奖项和人才基金种类较多,需要评估这些人才政策的实际效果,看政策在实践中是否有利于激发各类人才的潜能、是否激发了科技人才的创新活力。人才管理部门要重视人才政策的落实、评估、反馈和改进,不能简单地以政策当政绩,有时取消一项不合理的政策比出台一项新政策更重要。让市场在人才评价和人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才能真正营造更加浓厚的创新氛围。因此,人才管理部门要有相应的理念转变,对人才工作的业绩评价也要有所创新。
用人公道正派是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的关键
用人单位是人才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各项人才政策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所在。如果用人单位在人才推荐、选拔、评价、激励等方面不能做到公平、科学、合理,那么再好的人才政策也不能有效激发人才的创新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国要形成人才制度优势。人才制度优势的关键在执行,执行的关键在各级干部,尤其是企事业单位等用人主体一把手。人才依托于用人单位从事科技以及其他领域工作,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的各项人才政策,也依靠用人单位去落实。以当前种类繁多的人才评选为例,如果用人单位推荐出真正优秀的人才,对广大人才而言就有了激励效果。如果有的单位把业绩一般、但和领导关系好的人推荐上来,就会打击更多人才的积极性。因此,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仅仅有政府层面的人才政策是不够的,还需要各用人单位把人才政策执行好。
对企业而言,市场竞争压力会督促企业用好政策、用好人才、用出业绩。对大部分体制内单位而言,就需要更好地规范和发挥领导干部在人才发展和人才活力激发中的关键作用。概括而言,领导干部的关键作用主要体现在人才引进和培养、人才资源配置、人才创新活力激发这三个方面。领导干部既需要不唯名校、不唯学历、不唯帽子、不唯关系等,科学识别和用心培养出优秀人才并将他们放在合适的岗位上,也需要善于运用各种激励策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十四五”期间,需要建立有效的干部人事制度去督促各用人单位,使其在人才选拔、使用和管理上做到更加公道正派,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发展事业产生协同效应。用人单位需要破除唯名校、唯学历等形式主义因素,做到有效识别人才、团结人才、依靠人才、服务人才、发展人才、激活人才,这些均需在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中有所体现。从这个角度而言,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与优化我国人才治理体系和激发广大人才创新活力,都是息息相关的,都属于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落实好党管人才原则是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
党管人才是我国人才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激发广大人才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当前,有些单位没有准确领会党管人才精神,没有深入思考如何结合实际在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党组织和用人单位中去落实党管人才。比如,有的基层单位用党管干部的思路来实现党管人才,而没有考虑干部和人才在工作内容与价值创造上的差别,结果削弱了人才的创新活力。有的单位甚至因为简单套用、机械模仿带来了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因此,各单位在落实党管人才原则时,需要警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人才创新的束缚,不要让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成为我国建设人才强国、科技强国的拦路虎。要把是否有利于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是否有利于人才更加扎实地专心于本职工作创新、是否有利于人才更好地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为评价各组织、各单位党管人才成效的重要依据。同时,鼓励不同类型单位探索党管人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
要发挥好基层党支部在团结人才、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方面的堡垒作用。要根据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区等不同类型党支部的特点研究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措施。基层单位的党建工作必须结合实际,不搞形式主义,既要加强党的领导,又要推进本职工作创新,对那些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搞形式却不利于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的行为要坚决给予纠正。要畅通基层党员自下而上的意见反馈途径,在实践中总结和改进基层党支部建设,更好地发挥党支部对广大人才政治引领和创新激发的堡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