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毛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能源资源环境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当前,在碳减排方面,能耗限额标准、能耗总量控制、节能监察等行政手段主要是确保企业用能或排放合规。笔者认为,在行政管制之外,通过引入经济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可以深度挖掘企业的碳减排潜力,助力碳减排目标的实现。
近年来,国家开始运用碳排放、用能权、节能量交易等手段促进温室气体减排,但现有的市场化手段尚不完善,还难以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为充分激发企业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热情,笔者建议,应加快完善碳减排市场化机制。
加强专业化制度间的协调性。碳排放交易、用能权交易和节能量交易的目标,都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了达到最佳减排效果,基于三种交易制度的特性,建议进行必要的融合与协调。鉴于用能权作为节能量交易的前置条件,且二者的属性及交易规则类似,可以将两者合并,统一为用能权交易。在此基础上,妥善处理碳排放交易与用能权交易的关系。
用能权侧重能源使用量,企业在配额内用能免费,超配额需要付费。碳排放交易侧重于温室气体排放量,其排放的温室气体主要产生于化石能源使用,与用能权交易类似,企业的额外排放配额需要付费。节能必然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两者存在一定联系。为减轻企业负担,建议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用能指标与碳排放配额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相互抵用。
提升专业化制度与相关制度的互补性。为持续推动企业碳减排,除用好碳排放交易、用能权等专业化的制度工具外,也有必要对其他相关制度工具予以完善,形成一套完善的市场化制度体系。在完善绿色采购、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等市场化手段时,建议重点关注企业在节能改造、能源结构优化、碳减排和增加碳汇等方面的努力,并与碳排放交易等专业化制度协同,使低碳企业可以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受益。
确保制度体系的持续创新性。随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全面实施,以及用能权、节能量交易等制度的应用,虽然可以调控到大部分碳排放量,抓住了碳排放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但依旧有不少企业未被纳入交易体系,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对此,应重点围绕中小企业减排问题,进行两方面的制度创新。
一是,开展绿色供应链减碳管理工作。《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等文件,都将绿色供应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形成了较好的制度环境。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开展的五批绿色制造示范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开展的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商务部牵头开展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以及上海、天津、东莞、深圳等地的绿色供应链试点,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刚刚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提出,选择100家左右积极性高、社会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试点,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制度体系。建议率先围绕既有的试点示范项目以及即将开展的试点工作,引导绿色供应链管理水平较高的龙头企业开展减碳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通过咨询服务、行业自律、项目合作等第三方服务为企业赋能,使核心企业充分发挥“采购力量”的作用,形成以大企业引领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减排的新模式,带动全供应链节能减碳。
二是,适时开征碳税。条件成熟时,应将碳税作为碳排放交易的必要补充,形成以“碳排放交易+碳税”为主要减排手段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碳税,推动碳减排交易机制之外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关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当我国同时适用碳税和排放权交易制度时,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协调二者的关系:按照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对企业进行分类,达到特定排放量要求的企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其他企业征收碳税。同时,为了减少制度设计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也可以考虑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权,即在某个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区间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加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或是缴纳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