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近日印发通知明确,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现金奖励不受所在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人社部工资福利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份《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困扰一些单位发放科技奖励的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有利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实际贡献相匹配。
通知还提出,单位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可到当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围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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