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1月12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双十一期间,不少网友反映,快递单印有各种“扫码领红包”的字样,扫码后却发现是广告,甚至包括贷款和理财业务,不仅没领到现金红包,还差点把自己的信息“送”出去。
“扫码领X元红包”“扫码抽智能手机”“扫码领加油券”“先别拆,扫码抽一箱方便面”……快递单上的各式“扫码福利”让人心动,不少人都拿起手机扫一扫,结果大失所望。
相比直接发到消费者手机上的营销短信,这些穿着“福利”外衣的快递单二维码在形式上更加含蓄,在内容上更加隐蔽,但万变不离其宗的仍是商家对商品或服务的推介,同时达到了商业宣传或引流的效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商家以派发“扫码福利”的方式诱导消费者点击、打开、接受广告内容,其实并没有尊重消费者的意愿,也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对不少收快递的人来说,这也涉嫌一种信息骚扰。
同时,这种打着“红包”旗号的广告,容易引人误解,也逾越了真实、合法的广告底线。如果“扫码广告”再诱导消费者输入个人信息,那么消费者可能还将面临信息被泄露、被违法共享、滥用等隐患。
做广告就应该堂堂正正,不能暗度陈仓。我国法律对商业广告的“明示性”有专门要求,《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商家以派送“扫码福利”的方式发布广告,其实刻意模糊了广告的属性,妨碍了消费者对广告的识别。
针对“扫码广告”暴露出的问题,监管部门必须把责任尽到位,要对此加强关注、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依法采取约谈、查处、责令整改、发布消费警示等方式进行治理,要倒逼相关市场主体增强营销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守住底线,规范行为,远离禁区,要确保消费者享有更加诚信、透明、安宁的快件签收环境。(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