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此案件成为全国第一例实行破产清算的标志性案件。
个人破产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尽快从债务危机中走出来,重新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创造财富。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在深圳地区实施,这是我国首部地方性的个人破产法规。
个人破产制度是保障社会利益之法。在个人发生债务危机时,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和解、重整或者清算,既可以避免个人背上沉重的债务,减少“跑路”现象,也可以避免债权人暴力催收、抢先执行等暴力违法行为。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破产撤销权、无效行为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这些都是打击债务人逃废债行为的有力“武器”。因此,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使“社会利益得到保障”,秉持诚实守信、鼓励创新、保障生存的立法目的,激励债务人积极融入社会、创造财富,客观上使各方利害关系人减少损失,同时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个人破产制度是促进市场经济之法。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应有之义。《条例》正式施行,个人破产程序作为一种针对自然人设计的市场退出机制,就有了法律依据。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实施必须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将债务人破产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结束公布于众,一方面,可发挥惩戒和教育的作用,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协助司法机关更好地调查债务人的欺诈和违法行为,打击借破产逃债的行为。另一方面,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为其他市场主体的决策提供信息参考,促进市场经济高效有序运转。
个人破产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之法。《条例》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重大意义。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主要适用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给予创业失败的个人重生的机会,有利于在社会中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投资氛围,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也会完善社会信用体系。2021年8月18日,深圳市印发《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国内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确保从破产风险发生、破产案件审理、破产事务办理到破产信用修复的各个阶段,始终贯穿债务人诚信免责的破产理念,确保债权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拓宽公众对破产制度运行的了解监督渠道,凝聚社会对破产改革共识和制度信心。破产信息的全流程、广角度、多渠道公开,将会加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供给,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并非一日之功。深圳市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良好的范本和经验。( 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