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员工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比较多见,如何对责任进行界定,是员工和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部分企业推出终身负责制,要求员工对经手的工作和项目终身负责,双方要签订追究赔偿金额最高可至100万元的协议,此举引发争议。(11月4日《工人日报》)
终身负责制是一种追究历史责任的制度,要求工作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就企业领域而言,终身负责制目前主要在一些特殊行业、特殊岗位上实行。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部分企业将这种制度的实行主体扩展到了一般岗位员工身上,并规定高额追偿金。企业能否对员工终身追偿?哪些情况可以追偿?数额如何确定?这一系列问题亟待厘清。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民法典》对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行使追偿权。员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仍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只有例外的情况下,也就是员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员工追偿。
此外,行使追偿权是有法律期限的。根据《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显然,在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单方面将对普通员工的追偿时间延长为终身,于法无据。
企业擅自将赔偿金额最高额定为100万元,同样缺乏依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当然,对于每起案件来说,行业、工种不同,员工的过失程度不同,还应由法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由企业自己说了算。
和谐的劳动关系,既需要劳动者尽职尽责,也需要企业规范行使追偿权。企业要求普通员工签终身负责协议,看似一种兜底保障措施,却形同一纸空文,一旦出事并不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正如有律师所言,健全管理比事后追偿更重要——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培训,投购经营责任保险,都是比签订终身负责协议更好的解决方案。企业追偿过失员工责任,应在合理合法范围内,结合行业特点、岗位工种特点、工作环境等,科学制定追偿情形、追偿比例,理性设定执行标准。(张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