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说,教育部于近日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68号建议的答复》,对“关于让外来务工者随迁子女都能公平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建议”进行了答复。教育部在答复中称,按照教育部要求,从2021年起,各地均不得要求家长提供计划生育、超龄入学、户籍地无人监护等证明材料,精简不必要的证明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仅凭居住证入学。
九年义务教育,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其权利设置、获得以及享有是无条件的。九年义务教育,既为国民权利,相应地就成为了国家(政府)义务。同样,履行这样的义务也是无条件的。从宪法的制定及其修改的历程看,自设置这项权利始,除了时间短长有所变化外,其权利内容并没有改变。但是,最近40余年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已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就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该项权利设置的背景、权利享有和义务履行的基础。
这就是说,这项权利在宪法文本上没有变化,但在权利落实和义务履行方面都已发生了变化。宪法在最初设定国民的义务教育权利之时,中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与现今存在巨大的反差。在过去的经济体制之下,劳动力要素是不可流动的,劳动力配置是按计划进行的,因而也就不存在劳动力的自主性迁移。在这样的条件下,义务教育权利落实的成本并不体现在这项权利的宪法实施上,而是由整个经济社会体制分摊。
一个充满活力的经济体制和社会机制,必有劳动力的自主流动为前提,也必有人员的自由迁徙为基础。计划的刚性消除之后,劳动力的流动、人员的迁徙都以市场信号提示的方向进行,由此形成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当然,这个配置不仅仅是市场的,这个流动也不仅仅是经济的,经济目的的达成、市场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社会体制机制的“咬合”和协同。与市场机制脱扣、与经济体制抵牾的做法,都是对经济增长与发展的阻滞。
正是在此意义上,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并非是从落实宪法性权利的角度提出的,而是从经济增长的角度被“强硬”提出的。这也是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大多出现在经济增长迅速的地区的原因之一。经济增长迅速,资源集中度必然走高,由此也必然吸引大量人员集聚。在这个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其中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并非仅限于劳动力个体,而多有以家庭为单位的流动。这样的流动,无疑为义务教育的宪法性权利的落实设置了新的背景。
这种新的背景,意味着宪法实施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且这种变化实际上已影响到了权利内容。因应这种变化,是保证国民平等享有宪法权利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