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评论 > 正文

音乐人拍电影荧幕发图,暴露了版权保护短板

2021-07-07 11:42:03    光明网

如今,看过电影后,很多人喜欢在朋友圈中“出声显影”,发个亲手拍摄的屏幕照片,不过,习惯并不等于正当。7月5日晚,某音乐人的道歉冲上热搜,原因是她在微博晒出自己在电影院拍摄的屏幕live图,还配发了自己的照片。被网友指出是盗摄后,她将微博删除。当晚,她在道歉中表示,自己看电影拍照并发微博的行为是错误的,被粉丝提醒后已经迅速删除,也非常对不起电影制作者们。

从法律上讲,她的确是错了。根据《民法典》《著作权法》等法律,著作权人对电影作品享有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重要权利,作为消费者,购买电影票可享有观看影片的自由,却并不能因此而获得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这位音乐人未经允许,在电影院拍摄屏幕live图,还在微博这一网络平台上传播,已经构成了对电影著作权人法定权利的侵犯。

不要说,区区一张电影照片,又不是整个地“盗版”影片,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的确,盗录电影的灰色产业链,曾一度影响着很多影片的正常市场发行,可是,站在电影著作权人的角度,盗摄个别图片的侵权行为,同样是不堪承受之重。众所周知,电影之所以吸引人,很大程度上在于刻意保持了剧情的神秘感,而一旦这层神秘的面纱被揭开,电影就不再那么富有吸引力,进而会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让电影著作权人的心血付之东流。《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也正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不要说,在影院拍张电影照片,这样的自娱自乐没啥事。虽说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法律也明确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回到这起侵权纠纷,就算目的是自娱自乐,可一经在互联网平台上曝光,就不可避免地对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也就不再停留在“安全”区间,得到法律的赦免。

老实说,这件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儿,发生在音乐人身上,属实不应该。作为一个音乐人,也是拥有对自己作品著作权的名人,理应对侵犯著作权的举动心知肚明、格外敏感。可令人遗憾的是,这位音乐人却偏偏“忘记”了他人版权这码事,如果不是网友指出是盗摄,恐怕上述侵权图片在她的微博上堂而皇之挂着。

这样的“车祸”现场,其实也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缩影。尽管立法上,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刚对《著作权法》作了第三次修正,但公众保护版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观念,显然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法治的罗马非一日建成。音乐人拍电影荧幕发图,露出了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阿喀琉斯之踵。应从这起事件中深刻警醒的,不仅是“马失前蹄”的音乐人,更是全体公众。(欧阳晨雨)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儿童溺亡悲剧再现,确保暑期安全需全社会发力
下一篇:和平鸽飞过,愿和平永驻人间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网上信访,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

网上信访,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

热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