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婷婷 空军军医大学副教授
还记得那个广西桂林阳朔遇龙河上的不幸筏工吗?去年“五一”期间,该景区码头一名撑筏工突发梗塞类型疾病倒地身亡。一年过去了,据其他筏工称,当时死者家属获赔12万元,景区仍未考虑替筏工们买工伤保险。景区人员确认,筏工无签合同无保险,称“流动性大”。
不可否认,阳朔筏工确实“流动性大”。在这个全国知名的景区,旅游旺季和淡季之间,客流量相差很大,由此也导致收入丰盈不一,很多筏工选择“用腿走路”,是以景区与筏工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并不强,而这也是景区方面只愿与对方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劳动关系相比,有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而用人单位也无需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在现实中,不仅是在阳朔景区,很多某些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中,用工方也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不给劳动者缴纳保险等,这也符合民法典、劳动法规的要求。
问题是,如果只签订劳务合同,拒给劳动者买工伤保险,又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同于其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在阳朔遇龙河上撑竹筏,本身属于水上项目,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危险程度较高。如果没有工伤保险,很容易在发生意外后,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沦落到无人搭理的地步。去年阳朔景区发生筏工意外身亡事件后,景区虽然给死者家属赔偿了12万元,但也仅仅是安慰性质的应急做法,如果再次发生这样的事件,劳动者方面能不能得到赔偿,还是一个未知数。
或许,在景区方面看来,就算是出事之后掏了12万,也是划算的,因为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给所有人买工伤保险,这是一笔不菲的开支,还不如临时掏钱“消灾”。老实说,如果是这样纯粹的经济考量,既失去了企业最起码的人本关怀,更与劳动法精神背道而驰。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等等。
其实,对于景区来说,给筏工购买工伤保险,也是一举多得的措施,既有利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也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从报道情况看,很多筏工对景区的做法不无微词,如果给这个群体劳动者以工伤保险,让他们冒着风险在遇龙河上与风浪搏拼而无后顾之忧,更能激发工作热情,更好地服务游客,创造更大的价值。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保护,体现一个企业、一个单位的良知良心,也折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流动性大,不是对劳动者置之不理的理由。对于阳朔景区,有必要秉持劳动法规的精神,给漂流筏工以工伤保险待遇,让爱心不再随波逐流。(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