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丙奇(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据媒体日前报道,教育部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向学生做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等。
此次被聚焦的“保护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学校保护”内容的具体落实,后者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字面来看,此次“中小学禁止师生恋”的表述,相比之前“禁止中小学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更进一步。这一规定既可有效保护未成年学生免受以恋爱为名的性侵犯、性骚扰,也可规范师生交往,消除师生交往的暧昧地带。
2014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为师德划定十条“红线”,“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即为其中之一。时隔4年,教育部再发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不过,对于文件中频频出现的“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究竟什么算是不正当关系,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教师和未成年学生谈恋爱就属于不正当关系;也有人提出,教师和未成年学生谈恋爱,是“你情我愿”,尤其在高中阶段,不能算不正当关系。而相对应的,在实际处理中,由于缺乏对不正当关系的明确界定,若涉事教师为年轻的单身教师,教育部门和校方处理起来也颇为难,往往最多对当事教师做出调离处理,而非按师德规范进行处理。很显然,对于何为不正当关系,确有进一步界定的必要。禁止师生恋新规下,上述类似暧昧地带将不复存在。
禁止中小学师生恋的规定,在发达国家早已有之。而且,不仅中小学禁止师生恋,大学也禁止师生恋。制定禁令的主要原因是师生地位不对等,教师可利用手中的职权引诱、威逼学生和自己谈恋爱;在允许师生恋的情况下,在被指控性侵后,教师还会用“在谈恋爱”为不正当关系开脱。此外,如果与某个学生存在恋爱关系,教师在评分、评优时也有可能会影响公平性与公正性。禁止师生恋,实为实施利益回避。明确师生之间不能有任何浪漫关系,也便于学校规范师生间的交往行为,即教师是教师、学生是学生,不能有任何越界。
多年来,有舆论一直呼吁中国也应明确禁止师生恋,不给师生恋留下任何暧昧的空间。但有反对声音认为,恋爱是每个个体的合法权利,对于中小学教师,若与14岁以下的学生发生性关系,可依法追究刑责;若与14岁以上的学生谈恋爱,没有发生性关系,则不应追究责任。对于禁止教师和本校在校大学生谈恋爱,争议就更大了,有人以校规不能超越上位法来反对禁令的出台。
需要重申的是,学校实行现代治理,就需明晰权责关系,建立利益回避制度。不允许教师和学生恋爱,也是对教师职业伦理的必要规范。建立权责边界明确师生关系是提高学校现代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尤其要从利益回避角度出发,禁止教师利用职权谋求私利。中小学禁止师生恋,迈出了规范师生关系的重要一步,接下来,我国大学也应跟上,明确禁止师生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