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多地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然而,有媒体调查发现,部分企业却利用延长工时、剔除福利待遇等变相稀释劳动者最低工资,规避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招保洁,月薪1850元。早9:00~晚5:00,周休一天。”近日,沈阳市浑南区一家跆拳道馆发布这样一则招聘启事。根据辽宁省2019年公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该岗位每周工作48小时,超出了每天工作不超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最低工资,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像这样企业误用法规、钻法律空子的案例并不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最低工资”的事情上也是如此。政府部门出台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托底保障劳动者权益,只可惜,这种制度善意被部分违法企业无情地“稀释”“消解”了。延长工时、剔除福利待遇等做法,不只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更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
根据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按合同约定时间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最低劳动报酬。”第十三条亦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无论以何种形式“稀释”最低工资,都是违法之举,应该得到法律的惩戒。但即便如此,现实生活中最低工资被“稀释”的现象仍然不算少见。
何以至此?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最低工资权益被“稀释”的劳动者,大多是保洁员、保安员、环卫工等工种,从业者整体法律素养比较缺失,很多时候权益被侵害也不自知,这间接助长了一些违法企业的气焰。其次,对很多劳动者来说,维权成本比较高。从时间上来说,一个普通员工要打官司,需要走很多程序、做很多事;从经济上来说,除律师费外,还有交通费、复印费、诉讼费等费用,因此,很多劳动者无奈选择放弃维权。
对这样的尴尬现实,我们不能熟视无睹,应反思背后的真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改正措施。一则,要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不能只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应大幅提升企业违法的赔偿金;二则,对于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也可以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倒逼其安分守法;三则,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如采取缩短工资支付周期来“止损”等等。这些积极做法,都值得探索与尝试。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面对最低工资被“稀释”的尴尬现实,只有各方多措并举,形成治理合力,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起更加良性和谐的劳动关系。(龙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