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3月16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广播电视领域首部行业基本法。征求意见稿亮点之一是,明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节目传播将受到限制。(3月17日《北京青年报》)
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主创人员”,显然包括主持人、导演、演员、歌手等人员。这些年来,不少演艺人员因为吸毒、嫖娼等行为违反道德法律而被舆论统称为“劣迹艺人”。劣迹艺人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本该成为遵纪守法的榜样,却不爱惜自己的羽毛,败坏社会风气,给公众起了不好示范。
早在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曾发出通知,规定“凡是有劣迹的导演、编剧、演员等参与制作的电视剧,要慎重考虑”。此举取得了明显效果,一些劣迹艺人较长时间“消失”在公众视野。不过,仍有一些演艺人员继续挑战道德法律底线。从行业协会到有关部门,对劣迹艺人进一步采取了相关措施。
今年2月,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演艺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立正守身,以身作则;不得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对于违反从业规范的人员,还规定了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为防止劣迹艺人借助网络直播活动复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去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提出,“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为违法失德艺人提供公开出镜发声机会”。这些措施无疑都对劣迹艺人形成了威慑力,演艺人员一旦违法失德,将很难复出捞名取利。
不过,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国家法律明确限制劣迹艺人复出。虽然现行《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具有倡导意义,但没有直接规定劣迹艺人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而上述征求意见稿作为我国广播电视领域首部行业基本法,特别载明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节目传播将受到限制。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第一次拟对劣迹艺人公开活动设限,具有重要意义。劣迹艺人涉及的相关节目一旦受到法律限制,劣迹艺人将更不可能有复出机会。
演艺人员主要是依赖曝光率和作品来打造个人影响力,其中,广播电视是重要渠道。从文娱新闻到综艺节目再到影视剧等,都是演艺人员展示自我、树立口碑的重要途径。当广播电视依法设限,劣迹艺人要想复出比以往更难。有了法律的威慑力,演艺人员就不敢去触碰道德法律底线。
相比以前的行业自律规定和部门文件规定,上述法律更有权威性和威慑力。征求意见稿成为正式法律后,劣迹艺人不仅复出受到限制,其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还有相应处罚措施。此外,劣迹艺人一旦形象受损、复出受限,还要面临市场惩罚,向节目组、代言品牌支付违约金。
要指出的是,包括劣迹艺人在内的存在违规行为的主创人员,其相关节目传播受到限制,在限制时间、范围等方面也要更加明确,最好是根据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程度,设定不同的限制时间乃至永久限制。(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