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共五章50条。《条例》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规范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明确要求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特别是对于骗保行为,设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21日《新京报》)
近几年,我国打击骗保行为力度持续加大。2018年9月,国家医保局联合卫生健康委、公安部、药监局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2019年全国医疗保障部门共检查了定点医药机构81.5万家,处理违法违规违约的医药机构26.4万家,占被检查机构的32%。当年追回医保基金115.6亿元。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1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82名,追缴医保基金4亿多元。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专项行动查获的大案要案很多,但骗保案多发态势仍没有得到扭转。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因为专项行动具有时效性,行动期间的力度再大,过后也有歇歇脚的时候,此时骗保行为容易旧态复萌。这说明,运动式治理不是长久之策,将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方能确保治理规范化、常态化。
另一个原因是,骗保环节多、链条长,参与者较多,但不是每个环节和每个参与者,都能得到有效监督和处罚。比如,患者配合医院骗保,在医院里挂空床、做假手术、虚开药品等,不仅不掏钱,而且还管吃管住、拿红包。即使事发被查,骗保的是医院,与患者无关,这样一来,部分患者不仅起不到监督医疗行为的作用,反倒会做医院骗保的帮凶,既增加了骗保频次,又加大了查处难度。
让每个环节都进入监督视野,让每天都是“专项治理日”,就得建立严密细致的监督体系,并以法规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用有法可依填补监督漏洞,用有法必依来减少监督的随意性,用执法必严来提升全程监督的震慑力。正因如此,该《条例》对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参保人等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清晰界定,为每个环节、每个主体都出台了相应的监督条款。
《条例》的实施,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尤其深远。当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作为或慢作为时,除了要依据岗位职责和纪律进行惩戒外,以后还要根据《条例》进行依法处置。参保者倒卖药品、用医保卡购买生活用品,或将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在过去很难得到惩罚,但《条例》规定,个人骗保与定点医药机构一样,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个人骗保也会摊上事儿,依法使用医保卡方能成为参保者的普遍遵循。
监督不仅有法可依,而且不遗漏每个环节,不放过每个参与骗保者,如此环环相扣并全程“带电”,医保监督将开启法治化的新时代,此后,只要《条例》能够得到彻底贯彻落实,骗保行为将无处遁形,不再有侥幸逃避监督与处罚的机会。(罗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