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下这个场景,你熟悉吗——下载、注册某生鲜平台APP后,多次收到该平台发送的商业广告短信。如果选择回复“N”来退订,此过程产生的短信费用由你承担。这事就发生在王女士身上。据媒体报道,2020年3月,王女士将该平台诉至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最终,法院判令平台方承担短信退订费0.1元。
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公平方面的考量,当然是至关重要的。有一个事实,涉事平台似乎忽视了。其在用户协议中约定了向用户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条款,并未免除平台责任,也未加重用户责任和排除平台用户主要权利。而且,该平台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未约定短信退订费用负担。也就是说,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综合这些条款内容来看,王女士发送退订短信,是她行使拒收短信的权利。而义务人正是平台方。所以,退订费应由平台方负担。然而,事情并没“翻篇”。媒体调查发现,该平台APP对用户协议作出了修改(2020年12月4日生效),并用黑体字标识了出来——如果用户不想接收商业推广信息,有权办理退阅或设置拒绝接收信息。如用户选择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办理退阅,请自行承担相应电信资费。
这就稀奇了。“退订费”变成狗皮膏药,怎么甩都甩不掉了。涉事平台在应诉后对用户协议作出调整,显然吸取了此前争议中的“经验和教训”。其目的很明确——排除自身责任,效果也很显著——加重用户负担。所以,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对此,民法典为消费者权利设置了“双重保护”。如果平台方未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尽到提示义务,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即使平台方作了提示,但格式条款内容免除或减轻平台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消费者还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从用户的角度来说,飞来飞去的“退订费”确实常常让人不爽。有的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被推送”,有的退订在确认后并不发生作用,更多包含退订信息在内的商业广告并未明确告知退订费由谁承担。所以,强化司法保护和事后救济固然必不可少,但构建良好的互联网生态,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立体保护,才能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