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2020年12月2日下午,柳先生76岁的母亲外出经过一条斑马线,被富阳第二人民医院一辆救护车撞飞。被撞老人当时是走斑马线过305省道,这条道是单向三车道,靠右车道上一辆农用的小型货车停车让行了,而一辆救护车从中车道开过来,将老人撞飞,最终老人抢救无效去世。救护车撞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过人行道时,应减速行驶,如有行人,则应该停车让行。但消防车、救护车等属于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相关规定制约,也就是“特别通行权”。而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救护车司机在这起事故中负全责.
特别是,当事家属柳先生说:事故车所在单位要求写谅解书,因为得到家属谅解,司机就不需要判刑。而院方也表示,这辆救护车在事发时确实没有救护任务,是在维修回来的路上发生事故,院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数额超出了常规赔偿额度,所以要求到第三方机构司法所交调委去调解。目前,警方已经对驾驶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由于是救护车撞人,显得有些特别。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救护车司机驾驶机动车撞死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老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这起案件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该刑事立案,警方应该对驾驶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不该是行政强制措施。
姑且不说家属是否愿意谅解,即使得到了赔偿,予以谅解,对肇事者也只是从轻处理的理由,刑事案件不能因为受害人谅解就能够免除刑事责任的。否则,刑罚的威慑作用(即一般预防功能)势必大大降低,甚至会出现“花钱买刑”现象,以至背离法律的基本价值。
再说,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是两个层次的问题,依法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不等于就可免除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司机驾驶救护车是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该由所在单位承担,所以,若院方担责,当事人谅解了,依法可以从轻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赔偿,在追究刑责后,受害家属同样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院方的赔偿责任,刑事责任不能抵消或者阻碍民事赔偿,二者桥归桥,路归路。
至于说救护车撞人是不是可以免责,法律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无例外规定。
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虽然属于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特别通行权”,但这种特权也是有限制的。即使是执行职务“救命”的救护车,也不能在马路上,不顾其他行人或者车辆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横冲直撞。因为根据紧急避险的原理,不能为了挽救某种权益,而损害一个更大或者同样重要的权益。
在法律上,人的生命是平等的,救护车决不能为了救病人,而置其他人生命于不顾,更不能自以为是特种车辆,有事无事都“假装有急事”而一路通行无阻。这种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并没有理由免责。
这起案例也反映出对特种车辆加强管理的重要性,一旦出事,受害的不仅仅是被撞者及其家属,司机所在单位同样也是受害人。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