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南京市民蒲先生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办理了一笔117万元、为期20年的房贷,约定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可最近,蒲先生却发现还了7年多房贷,本金还是117万。原来,是银行擅自变更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先还利息,到期后一次性归还117万元本金。据蒲先生算账,他或将因此多还款三四十万元。
还款方式是贷款合同的核心内容,决定着双方的权利义务。但这两种还款方式分别适合于不同人群,并无优劣之分。“先息后本”更适合做生意、付月租等应急情况,一般不用于房贷。蒲先生对银行变更还款方式“怒不可遏”,对于短期内缺少现金的人来说,却可能是求之不得。
所以,此事的关键点在于,哪怕对借款人有利,银行单方变更合同也涉嫌违法。贷款合同是借贷双方合意的结果,双方均须严格履行,这就是“契约精神”,其变更的前提须是双方重新协商一致。
回到此事,在蒲先生和银行交涉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曾提出疑问:“这个上面写的是采用等额本息法,每月还款本息数合计是8092.95元,但2014年还的时候只有5609元,您当时没发现吗?”意思是,蒲先生对于还款方式变更是知情认可的。
蒲先生则回应称,“因为扣款、划款、计算金额,全是银行的问题啊,我只是负责把钱存在我的卡上,自动还款”。应该说,其回应是到位的,他作为贷款人的义务已履行,目前的问题,完全是银行擅改合同所致。而蒲先生也无须受此无效合同制约。
双方于2013年签订的合同,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合法文件,蒲先生可据此要求继续按约定方式还款;如有证据证明,这种变更为其造成了实际损失,还可要求赔偿。
向银行借款,借款人本就处于相对劣势一方,利息高低和还款方式基本银行说了算。在此现实下,若不彻底堵住银行擅改合同的“口子”,借款人的权益将难以保障。以此而言,此一个案也足以引起社会警觉。
李曙明(法律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