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手机收件箱被“恭喜您抽中代金券”“本店又有宝贝上新”等商业广告短信狂轰滥炸,是置之不理,还是“回复TD退订”?如果选择后者,退订短信的费用由谁来出?有必要再来较较真。
2020年,王女士因退订电商平台“每日优鲜”的广告短信,被收取0.1元短信费,将平台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令平台方赔偿王女士短信资费损失0.1元。然而近日有媒体报道,该平台在用户协议中新增一条,“如用户选择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办理退阅,请自行承担相应电信资费”。有了这句话,平台就能拒绝为用户短信退订费买单吗?
不妨先来看看平台此前为何败诉。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为了方便操作及降低成本,会预先拟定可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再进行个别协商。注册各种会员时弹出的文本便属于此类,大多数用户或许因为“太长不看”直接选择同意。但有一点容易被忽略:格式条款完全由一方当事人订立,另一方只能整体选择同意或拒绝,双方权利并不平等。为了加以平衡,防止一方权利过度扩张,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或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法以及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订立与适用作出诸多限制性规定。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用户协议中发送广告短信的条款系格式条款,其中并未明确由哪一方承担短信退订费用。而合同法及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履行费用的主体不明确时,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在“退订”的流程中,要求退订是用户的权利,为用户取消订阅是平台的义务。显然,支付这0.1元是平台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接下来,在格式条款里加一句“请自行承担”,性质依旧是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拒绝接收短信是广告法及《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用户的权利。平台要求用户为退订支付费用,既为用户行使权利设置不合理障碍,又免除了自身付费责任。因此,多添一句话恐怕不仅无法让平台规避掉责任,反而会使平台逃避责任的小心思、为做广告推销不顾消费者权益的小算盘暴露得一清二楚。对于这种合同内容有个很贴切的称呼,那就是“霸王条款”。
话说回来,值得为了0.1元大费周折吗?0.1元短信费也好,其他案件中的1元精神损害赔偿也罢,这些“较真”常常被人误解为偏激。其实不然。值得锱铢必较的,是费用所代表的权利。也正是在一次又一次“较真”中,各项制度才能从文本走向实践,发挥权利保障的价值,也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树立起法治精神、规则意识——用户积极捍卫权利,平台尚且悄悄改动合同,如果公众对自身合法权益都不以为意,又待如何?(笃 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