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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可获财物价值10%金额奖励,与道德并不矛盾

2021-01-12 13:55:34    羊城晚报

在1月8日举行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广州“一口气”通过了支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政策文件,审定了献血管理规定、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等修订稿。其中,《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扬,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严格说,拾金不昧可获财物价值10%金额奖励,其实并非新规。早在1992年出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中就有相应的条款。此后,该规定虽经历多次修订,但都保留了这一内容。如2015年年底发布的版本中就明确规定,处理无人认领的拾遗物品后,公安机关应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最新的修订稿,其实只是对这一条款的再延续。但“旧规”每次都获得舆论的关注和讨论,说明它在现实中的确触及了一些边界问题。

一种常见的反对意见认为,明确规定奖励比例的“拾金不昧”,似乎有变味之嫌。甚至有观点认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很显然,这种观点代表了我们对于拾金不昧最原初的道德想象,仿佛任何与奖励挂钩的做法,都在玷污拾金不昧的道德纯度。但其实,就现实层面来讲,所谓的按财物价值10%进行奖励,只是对拾金不昧的一种事后激励,它与拾金不昧的善意本身并不矛盾。就像我们默认应该奖励见义勇为一样,它背后都对应的是一个大的社会共识——即善是需要激励的,道德发育也离不开适当的激励。因此,一如有网友所言,“打九折”的拾金不昧依然是拾金不昧,它无关道德滑坡,并不能与“有偿归还”画等号,而是一种道德激励的与时俱进。

更现实地看,给予拾金不昧者“10%”的奖励,很大程度上仅仅只是对拾金不昧成本的一种合理分担。如《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同时,也明确“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拾金不昧是道德,索要合理费用则是法定权利。两者不仅不矛盾,保障索要合理费用的权利,还能降低社会对于拾金不昧成本的顾虑,从而起到更好的鼓励作用。

要注意的是,广州规定的拾金不昧可获得财务价值10%的奖励,适用的语境只是无人认领的物品,并且是由公安机关来给予奖励。这一规定其实把握好了度。一方面,它巧妙化解了无人认领的物品该由谁来承担拾金不昧成本的问题,从而有利于最大程度打消社会对于拾金不昧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出手奖励带有公共属性,它更能直接体现政府鼓励拾金不昧的公共立场。

当然,人们也有疑惑,捡到无主物品反而可以获得奖励,而有人认领的物品反而没有奖励,这是否会造成不公?这一点其实是过于多虑了。要知道,货物价值10%的奖励,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代表对于拾金不昧合理成本的一种分担。既然法律已明确拾得者有权向权利人索取“必要费用”,那么,对于无人认领的物品由公安机关来化解成本,这恰恰是公平的体现。此外,明确10%的奖励也好,保障索要合理费用的法定权利也罢,都是提供一种“兜底”性质的激励,而大多数的拾金不昧行为,并非为了谋求可预期的“奖励”。对此,我们应该对社会道德水准有必要的信心。

事实上,对于此一规定,最值得注意的是,它能否不打折扣地兑现。这次修订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将拾得物的公开招领时间从此前的6个月增至一年,也就是说,财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至少得一年后才能兑现。鉴于时间跨度之长带来的不确定性,“奖励”政策在执行中显然考验相关部门践诺的诚意。(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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