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一名男子不满判决,拎着4麻袋硬币偿还拖欠工资,结果被法院认定消极抵抗再罚5万元,报道引发广泛争议。
事情缘于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前员工朱某被公司拖欠工资并辞退,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朱某支付3万余元,但被执行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对此心存不满,于是拎着4麻袋硬币清偿执行款。
毫无疑问,拒收硬币是违法行为。被执行人叶某可以选择用硬币清偿执行款,法院和朱某也不可拒收。因而有人认为法院拒收硬币涉嫌违法,侵犯了叶某使用硬币的支付选择权。这种批评具有一定法律依据,却属于断章取义,忽略了完整的事实和新闻背景。
回顾案件执行过程,法院在先行向叶某送达的法律文书中,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还款,通过硬币方式还款本身就有违要求。申请人朱某手部受伤,其妻子接收还款,但由于硬币太重无法当场处理,申请人只能拒收硬币,而非法院拒收硬币。
叶某被罚是因为消极抵抗。劳方胜诉后,按理说只要按要求执行法院判决也不会面临二次处罚。但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不仅严重侵犯朱某的劳动权益,恶意通过硬币偿还作为对胜诉方的报复,毫无疑问也是对司法的极大不尊重。
被执行人用硬币清偿是否出于恶意报复胜诉方、藐视司法权威,确实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认定。叶某从事汽修服务行业,属于大宗生意,正常经营行为无法产生如此大量硬币。由此,不难认定叶某“消极抵抗”。
劳动纠纷中,资方需要赔偿胜诉方时,使用硬币或小面额纸币的手段,让人如鲠在喉。利用“不得拒收现金”的法律漏洞,增加清算成本作为合法的报复,恶意支付才会层出不穷,劳方多半只能忍气吞声。法院判罚5万元,是为类似恶意支付行为祭起达摩克利斯之剑。
不难看出,案件的核心不在于硬币支付,而是大量使用硬币行为背后的主观恶意,这是对胜诉方尊严的践踏,对司法资源、银行资源的浪费。为抵制这种恶意支付行为,有人提出有限法偿制度——规定辅币使用量不得超过一定限额,否则允许拒绝接受。这确实可以从制度方面有效弥补漏洞,但同时也忽视了非主观恶意的情况。例如零售行业、个体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就会产生大量硬币、小面值纸币,积累到一定数量用于消费不应该受阻。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区别考量,在打击恶意支付的同时避免误伤,“消极抵抗”的裁量就值得借鉴。 (杨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