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农民工杨某受工伤致全身瘫痪,杨某家人委托律所办理工伤赔偿事宜。双方约定,当赔偿额在90万元以上,委托人只收90万元,其余部分作为律所收入。没想到,该约定导致“工伤获赔180万律师费90万”,引起社会争议。广州市司法局近期已启动调查程序。
有人认为,判决作出之前,能得到多少赔偿对委托人和受托人而言都是未知数,既然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一个愿给一个愿拿,还有什么值得争议?殊不知,这并非部分网友眼中“遵守契约精神”那么简单。
不妨换位思考。请人帮忙要回100万元,将90万元以外的部分作为报酬还算合理。但如果总额是150万元、200万元,你还情愿只到手90万元吗?说到底,委托人的“自愿”很大程度上源于对能获得多少赔偿缺乏准确判断能力,律所虽然不能确定赔偿总额,却可以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察觉有可能远超90万元,进而利用双方之间巨大的信息差,误导当事人约定90万元以内归你、90万元以外归我。这恰恰是对契约精神中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核心意旨的背离而非遵行,从法律层面讲,是对风险代理的滥用。
在实务中,先打官司后按比例支付律师费的情况非常普遍,称为风险代理。这种模式通常适用于案情相对复杂、执行比较困难的案件。律师要承担输掉官司便无法获得律师费的风险,相应地,打赢官司所获律师费也较高。委托人为了让律师更加用心以便赢得官司,也愿意支付更多律师费。可见,这种规则虽具有合理性,但适用不当则可能让一些律所凭借优势交易地位,虚高收费,形成道德风险。
国家对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早有规定。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30%,且不适用于请求给付工伤赔偿、婚姻、继承等案件。就算涉事律所在签订协议时无法预知律师费占了足足50%,只要在工伤赔偿案件中采用风险代理,就已经是违规操作。打工者通常经济状况欠佳,要治疗伤残往往意味着一笔不菲花费。律所不是慈善机构,按照正常标准收取律师费并无不妥。但如果对打工者的救命钱、对他们下半辈子甚至是整个家庭赖以生存的依靠,还要挖空心思巧取豪夺,岂不令人齿冷?
还有人质疑,如果请不请律师对于审判结果有很大影响,说明法院审理存在问题。这种看法有失偏颇。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律师的工作就是将客观存在的事实以有利己方的方式,转化为最终被法庭作为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律师确实有可能争取到更多的赔偿数额。然而,打工者在工伤赔偿诉讼中不只有聘请律师一种方式。计时咨询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进行免费援助、采取律师费由败诉方支付的制度等等,都可以作为聘请律师的替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此次事件也是一个提醒,有必要对法律援助的宣传与推广工作再加把劲。(王梓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