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舆情 > 正文

从制造到管理都存在问题 向“带病运行”的罐车说“不”

记者 杜鑫 实习生 王雨菲    2021-12-03 13:14:48    工人日报

近年来,我国危险品物流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保有量逐年增长,在支撑我国石油、化工等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罐车进入物流行业并“带病运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近日在解读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时表示,为防范化解罐车重大风险、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亟须对罐车进行集中治理,加快推进罐车的合规化、标准化、现代化发展。

部分罐车存在安全隐患

数据显示,全国罐车保有量18万辆以上,部分罐车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成为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据介绍,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危险品道路运输事故大都与罐车缺陷有关。如2012年包茂高速延安段“8·26”事故,2014年晋济高速岩后隧道“3·1”事故等。

针对罐车的安全隐患,上述负责人分析认为,一方面,存在“大罐小标”、结构和材料安全性能不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罐体厚度不达标、关键安全附件缺失等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另一方面,存在罐体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安全附件、不满足介质需求、跑冒滴漏、焊接质量不过关等安全隐患,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易引发“二次事故”,加大事故危害。

有业内人士表示,不合规罐车大量运行造成罐车制造行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等逆向淘汰现象,极大地影响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制造到管理都存在问题

4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罐车安全隐患突出的原因,包括制造、检验、使用、管理等多个环节都存在问题。

在制造环节上,部分罐车制造企业违规生产罐车,片面迎合运输企业的违法违规需求,在罐车安全配置上“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或减配的安全附件,导致罐体出厂就存在安全隐患,将风险流入道路运输行业。

在检验环节上,存在少数罐体检验机构把关不严的问题,部分检验机构在不具备能力的条件下开展检验、检验流于形式、违法违规出具检验报告、虚假检验等情况。

在使用环节上,部分运输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违规选购和使用罐车时,要求罐车制造企业违规生产满足其要求,运营中出现罐车跑冒滴漏或安全附件损坏等问题时,不进行及时维修保养。

在管理方面,各部门依职责均只负责罐车某一环节的管理,只解决管理链条中的局部问题,由于信息不通、衔接不畅,造成管理上的制度缺失和漏洞,未能形成全链条协同监管体系。

全过程监督

针对罐车治理工作,上述负责人介绍说,《方案》以“问题导向、标准引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协同推进、联动治理”为原则,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作了统筹部署。

在制造方面,《方案》规定,要严格罐车设计制造、检验检测、注册登记、营运准入管理,严把准入关口,确保市场中新增罐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在检验方面,《方案》明确,应由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存量罐车分批次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允许正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及复检,复检仍为不合格的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予以报废。对于缺陷罐车产品,责令生产企业进行召回处理,强化生产源头治理。

在管理方面,《方案》指出,要落实国家标准要求,纠正部分地方采取的“一罐一品”等不当做法,允许罐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运输特性一致的货物,提高罐车利用效率。

《方案》还设定了4个时间表,明确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治理过程中,将会逐步消化淘汰市场中现存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罐车,涉及的运输企业和车主短期内可能会有一定的投入或损失。

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放任不合规罐车从事运营,不仅不安全,还会导致这些企业因对安全运营的投入少而压低整体运价,造成逆向淘汰和恶性循环。通过开展集中治理,对于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运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定程度上也会促进运价合理回归,惠及整个行业及社会。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地满月,我们的信息还在“裸奔”吗
下一篇:电动自行车交通乱象调查:“横行霸道” 怎么治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网上信访,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

网上信访,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

热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