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广州等地多家公司在未取得跳水奥运冠军全红婵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擅自抢注其姓名商标被警告并处以罚款。
东京奥运会赛场上,14岁的国家跳水小花全红婵一“跳”成名,类似与法律打“擦边球”的商标抢注也随之而来,更有甚者,连同全红婵的爱称“杏哥”也被抢注。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8月19日发布的通告称,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恶意抢注商标申请达109件。
人民网“强观察”栏目梳理发现,从雷神山、火神山、钟南山到奥运健儿,各地以热点名人为目标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屡见不鲜,还包括“三星堆”“玲娜贝儿”等商标亦被多家企业和个人申请抢注。
就能否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这意味着不是每个人的名字都可以注册成为商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表示,公众人物名字就属于不能注册商标的范畴。同时,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也受法律保护。
“若企业或个人未获得本人授权而申请注册其姓名作为商标,则侵犯了他人商标权。”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菅峰表示,民法典规定了“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如何定义恶意抢注商标?菅峰认为,一方面是商家为吸引流量,抢注商标蹭热点,另一方面是把抢注作为一门“生意”,逐渐形成一条商标抢注、囤积、倒卖的灰色产业链,以期寻求更大利益。
“这也就是商标抢注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菅峰坦言。
“强观察”栏目以“抢注商标”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检索时发现,相关裁判文书多达千余件。抢注商标行为应当如何治理?商标法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关键在于有关部门规范审查。”张平强调,有关部门应当在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遏制恶意抢注行为,方能还市场以公平竞争秩序。
早在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门出台《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了对于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发布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其中就包括重点打击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行为,并建立了黑名单制度,恶意注册行为比较多的申请人将被纳入黑名单。
不久前,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也发布了一则处罚通报:深圳某公司在未取得权益人苏炳添本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添神下凡”商标注册申请,对当事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处以警告及罚款5000元人民币。
菅峰认为,商标代理机构、审查机构要加强申请过程监管。在商家申请提交、注册审查商标等环节方面,应当对恶意注册商标的加以识别并及时停止并驳回。
“同时,要在立法上逐步形成刚性约束,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特征作出明确规定,并对抢注者给予高额赔偿惩罚。”菅峰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