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楚某荣等7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转卖银行卡、手机卡,为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支付结算,金额高达932万余元。楚某荣等7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三个月有期徒刑,部分人员适用缓刑,并处2万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被告人违法所得1350元予以没收。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楚某荣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向谢某等多人收购9张银行卡及其绑定的手机卡并出售给他人,其中8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被告人谢某、李某林、朱某、牟某、卢某峰、张某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以本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给被告人楚某荣。
法院审理后认为,楚某荣等7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楚某荣等7名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鲁海军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