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遗产谁做主
只有保障老人对遗产的处置权,才能检验出身边人到底是为了长期“照顾”,还是为了暂时“监护”。这对于老人的家属也是一种督促——如果做得不称职,老人完全可以自己做主“另请高明”。
上海一位八旬独居老人通过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将300万房产赠予照顾他日常起居的水果摊主小游的新闻,此前引发广泛关注。近日,这起事件又有新的进展:老人的妹妹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位老人的遭遇,无疑就是一个悲剧:他的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多年独居,小区水果摊主小游对他关怀有加,处处悉心照料。2019年,老人和小游通过普陀区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约定在其身后将价值约300万的房产赠与小游。纠纷正是由此而起——老人妹妹表示其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质疑相关公证的正当性。
宝山法院的判决书中,鉴定结论写得很清楚:老人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的关键内容,不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目前”。实际上,老人此前与小游办理公证,正是为了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提前做好安排。《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等,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因而对于老人妹妹来说,关注的焦点不应是老人当下的状况,而应该是老人做公证时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旁观者来说,此次事件最大的看点不在于个案如何解决,而在于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独居老人的遗产,到底应该谁说了算?
老人需要“照顾”的时候,亲人长期不见踪影,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监护”的时候,亲人纷纷拍马赶到。如此轻“照顾”重“监护”的做法,不免给人留下争夺遗产的口实。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独居老人一时失察“所托非人”之事,也曾屡屡被曝光。热播剧《都挺好》中,苏大强被保姆算计的遭遇也绝非个案。两种现象叠加在一起,留给人们的问题是,独居老人的生活状况到底是怎么样的?
实际上,两种现象都是源于一种情况:正是因为亲人疏于关怀,陌生人才容易“趁虚而入”。养老最大的困境,不在于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而在于精神需求得不到慰藉。无论从情感还是从现实看,亲人显然比没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更容易走进独居老人的生活,赢得他们的信任。当独居老人将遗产留给陌生人的时候,本身就是对亲情的一种质疑和否定。正因如此,即使是上当受骗的苏大强,也引起了子女足够深刻的反思。当亲人们因陌生人“趁虚而入”耿耿于怀的时候,真正值得反思的是,如果老人的精神生活不空虚,陌生人又怎么能“入”呢?
坦白说,这位老人的做法本身已足够理智清醒,他没有头脑发热,也不是空口无凭,而是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作为个人遗产,他当然有权决定房子的归属,亲情虽然是一个可选项,但显然不是必选项。
对于老人亲属来说,要想打赢接下来的官司,首先就必须证明老人办理公证时的状态。对于独居老人来说,“我的遗产我做主”不仅应得到支持,而且应得到保护。只有保障老人对遗产的处置权,才能检验出身边人到底是为了长期“照顾”,还是为了暂时“监护”。这对于老人的家属也是一种督促——如果做得不称职,老人完全可以自己做主“另请高明”。(特约评论员 赵志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