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春梅被犯罪嫌疑人向某行凶,不幸遇害。经初步调查,向某与周春梅系同乡关系,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周春梅向法院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凶报复。目前,犯罪嫌疑人向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典型的报复法官的极端恶性事件。为一己私利而丧心病狂地杀害与自己无冤无仇的法官,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是对法治的恶意践踏,是与所有心怀正义的人为敌。梳理相关报道可知,近年来,因各种原因而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除对报复行凶者予以谴责和声讨,从严惩处行凶者外,还有必要尽快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人员人身保护体系,让维护公平正义者没有后顾之忧。
司法工作不能让所有当事人满意既是法律常识,更是社会常识。既然是纠纷、诉讼,必然有输有赢,特别是一些官司的输赢与当事人举证强弱、法律意识强弱和诉讼能力高低不无关系。一些人不从自身是否具备相应的诉讼能力,是否本来就是欠账不还的“老赖”方面找原因,反而将诉求得不到满足归咎于“司法腐败”和“法官不公”。个别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仅不反思自己的罪责,还将获刑认为是司法人员与自己过不去,进而挟私报复。
之所以会有类似事件发生,要么是一些人本来就不具备反思和悔过能力,要么就是没有正确的三观和健全的人格,甚至具有“巨婴心理”、偏激性格、犯罪型或反社会人格。就以湖南的这起报复杀害法官的事件为例,被害法官拒绝“打招呼”完全是履行本职工作,是不徇私情,是坚守职业底线,何错之有?犯罪嫌疑人将一个坚守底线的法官杀害,足以说明其内心阴暗卑劣,行为可憎可怖。
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等司法工作者必然要直接面对各种各样的当事人。如果在违法犯罪面前,法官都难以自保的话,谁还能独善其身,免于不幸?既然无法让法官选择当事人,就应当严惩滋扰、报复法官的卑劣行径,构建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唯有如此,肩负维护公平正义、打击违法犯罪重要使命的法官才不会感受到寒意和恐惧。
实际上,保护司法人员的相关法律政策正在不断完善。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和其他必要保护措施。
保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在现行制度下有必要采取切实措施,完善法官人身权益保障机制。如扩大法官人身保障的区域范围,从法官办公区域延伸至其上下班途中乃至整个生活区域;追究通过电话、网络威胁或者散布谣言的违法者,强化打击惩戒力度,让所有威胁、滋扰、报复法官者均受到惩戒,以免形成破窗效应;加强对风险行为的评估防控措施,将恶性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只有用更完善的制度温暖和守护司法人员,他们才能轻装上阵,毫不畏惧、毫不退缩地打击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