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要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当前,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发展最快、创新最活跃、辐射最广的经济活动,正在成为全球经济复苏和增长的重要驱动力,对于扩展新的经济发展空间、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带动创新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在增强经济发展韧性、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出现不规范和野蛮生长现象,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二是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三是妨碍公平竞争。因此,一定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数字时代的个人权益,构建公平竞争的数字规则体系。
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平台企业通过自身营造的所谓“网络生态闭环”,对海量数据的独占而形成的垄断,不仅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及转换成本,同时也带来了“赢者通吃”和平台资本无序扩张的局面。实际上,平台资本无序扩张,往往表现为垄断,其实质都是资本贪婪本性的体现,目的只有一个,垄断产业进而垄断市场。因此,必须依法规范平台经济的发展,坚决强化反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其中“依法”和“规范”两个关键词是平台企业健康长远发展的根本遵循。
数字时代最明显的特征是数字平台和种类繁多的APP。目前,我国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数量高达345万款,APP几乎完全取代浏览器成为最大流量入口。当前,大量APP存在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形,尤其是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十分突出,已经毫无规则和底线,严重侵犯了个人的信息权益,令广大网民深恶痛绝。
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指出,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黑客、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严格规范收集使用用户身份、通信内容等个人信息行为,加大对非法获取、泄露、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在大数据和云环境下,个人信息从一开始就处在与自然人主体的分离状态,自然人根本无法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在何时、何地被何人以何种方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看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质是一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行为规范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处于整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地位。因此,只有夯实“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这个关键环节,才能确保达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之目的。
发展数字经济需要构建公平竞争规则
习近平指出,要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当前,我国数字经济正在进入一个相对成熟的新阶段,然而很多基本的市场规则尚未建立。因此,要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尤其是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至关重要。
2017年,时隔24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专门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四项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是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是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是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是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021年6月修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要制止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数字时代的个人权益,保证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重要的是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包含以法律为保障、以道德为支撑、以诚信为基石、以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的四大核心价值体系。(王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