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救护车车型种类、配置标准及审核备案程序。
《办法》明确,救护车主要包括医疗救护车、卫生应急救护车、疫苗冷链车和血液运送救护车。不设床位或编制床位在49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编制床位在50张~99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1辆救护车;二级医院按照每1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至少配备1辆急救(监护型)救护车;三级医院按照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备1辆~2辆急救(监护型)救护车;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至少配备1辆负压救护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
《办法》明确,将救护车纳入特种车范围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购置救护车应向核准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出具拟购置车辆的使用性质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救护车管理档案,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严禁出租、出借或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办法》要求,各市、县要建立辖区救护车信息档案库,并向社会公开。对违反救护车管理使用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假冒救护车进行病人转运的社会车辆,坚决予以取缔。(记者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