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考虑到困难人员的生活情况,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明确各地可以在环境消杀、卡点值守、核酸检测服务、防疫物资对接、防疫风险排查等与疫情防控有关领域开发公益性岗位,用来安置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用工单位应该为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疫情防控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制定开发计划,具体岗位数量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年度就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对拟录用人员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和拟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合同或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主动与地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对接,制定计划和组织实施同步推进,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尽快组织招聘上岗。要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初审通过的就业困难人员可边公示边安排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