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有怎样的未成年人,就会塑造怎样的未来;一个国家有怎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会有怎样的塑造未来的保障。
自今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正式施行。无论是从国家发展抑或家庭幸福的角度,《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具有关乎现在、影响未来的重要意义。
作为一部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增加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个专章,条文也从原来的72条增加到130条。在民政业务领域,直接明确“民政部门”职责的有8条共15处,重点对民政部门履行国家监护法定职责、开展家庭监护监督指导、受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个案、开展救助保护等提出要求;与民政业务直接相关的有38条共40余处,重点对社会组织、村(居)委会、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职责进行了规范。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现了民政领域的9个“首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首次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首次系统全面阐述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禁止行为;首次明确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首次明确了国家长期监护、临时监护的情形;首次将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法律保护;首次提出了委托照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要求;首次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首次要求在乡镇(街道)层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
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近日,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在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期间,确保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保障措施。
在此前召开的民政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倪春霞就此作了专门介绍。在实践中,救助保护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难点在于如何解决谁报告、向谁报告、怎么报告、谁来照料等问题。为破解上述难题,《意见》相应采取四方面措施:一是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机关等人员和单位作为报告主体,在突发事件中接触、知晓有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要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以解决“谁报告”问题;二是明确报告受理主体为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由此解决“向谁报告”问题;三是明确热线电话为报告的重要途径,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正陆续开通当地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由此解决“如何报告”问题;四是明确赋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职责,以此解决“谁来照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