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湖北咸宁嘉鱼县一场特别的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在长江嘉鱼段石矶头码头举行。当天,在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法院、禁渔办等部门的督促和见证下,违法捕鱼行为人王某明向长江放流鲫鱼160余斤,用生态补偿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据了解,2020年8月,王某明在嘉鱼县潘家湾镇长江干堤新水厂取水塔附近安放捕鱼地笼12个。两天后,驾船收取地笼,回收捕获的水产品,当场被县渔政执法队巡逻人员发现并报警。
嘉鱼县检察院认为,王某明在禁渔期使用禁渔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破坏了长江渔业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决定对王某明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嘉鱼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被告王某明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用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替代方式,在长江中放流100克以上的鲫鱼苗3152尾。(李征峥、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