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6日,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某银行和某企业抵押权案件中,受到了多名案外人的阻挠,通过法官耐心释法案外人最终理解离去,成功化解了一起妨害法院执行活动的事件。
为什么银行可以优先受偿?这是多名案外人的共同疑问。案外人表示,这个企业同样是欠钱,欠我们每人几万元,欠银行几千万,为什么银行有优先受偿权,难道欠的钱多就可以优先受偿吗?执行法官叶刚解释道:银行享受优先受偿权是因为企业当时贷款时和银行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在本案的调解书中,也载明查实了该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是已经把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向贷款银行做了抵押登记、设置了抵押权,所以银行在本案中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
那我们的债权如何实现?多名案外人在了解了抵押权优先受偿后,向法官提出了疑问。执行法官解释道:在该企业清偿了设置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的债务之后,如果设置抵押权的财物还有剩余的财产,已经通过诉讼拿到胜诉判决书或是调解书的普通债权人才可以按照债权的比例参与分配,没有起诉的债权人,则无法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经过两个小时的现场调解工作,多名案外债权人理解了本案的法律关系,表示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最后,执行法官提醒到:首先,在生活当中,借钱给他人一定要谨慎,要考察对方的经济状况。其次,作为债权人一定要积极履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权,积极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法保护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利。最后,切记不可采取违法行为维权或者暴力抗法,这样不仅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还有可能被处以拘留、罚款等惩罚措施,得不偿失。(李仕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