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安康市防汛救灾灾后重建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工作会议精神,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印发《紫阳县人民法院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4个方面提出16条具体举措,对紫阳全县依法做好受灾地区审判执行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明确了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2021年8月19日以来,紫阳县出现持续强降雨天气过程,全县17个镇不同程度发生洪涝灾害。强降雨导致紫阳县农作物大面积成灾、民房损坏、农田冲毁,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严重损毁,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生产生活遭受巨大破坏。在县委和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周密部署下,防汛防滑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灾后重建工作即将展开。在灾后重建工作期间,县法院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意见》要求,要依法严惩危害防汛减灾救灾和恢复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故意破坏受灾地区稳定、损害防汛救灾成果、不利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恢复生活生产的案件,要依法快立、快审、快执,对于可能影响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群体性以及社会比较敏感的案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慎重审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特别要注意进行诉前调解,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撤诉的方式化解纠纷,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护灾区的未成年人、孤寡老人、因灾害伤残人员的合法民事权益;对于涉及防汛救灾、恢复重建的财产保全和执行案件,应当慎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对于明确专门用于防汛减灾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一般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对涉及灾情被执行人案件,法院将依法暂缓执行,给予被执行人处置灾情的时间和空间;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地区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对受灾地区当事人因暴雨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因暴雨引发的其他自然灾害受到身体伤害,或因防汛救灾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应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董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