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做水果生意,经常要和一些外地的网店或者公司签合同做生意,但我不了解对方公司的经营情况,怎么样才能确认我选择的交易对象比较可靠,有履约能力,保障我的交易安全呢?”
近日,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的疑难问题,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阳给出解答。“在买卖交易中,对于交易对象的相关资信、经营情况的了解,关系到买卖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必须要严格审查对方的相关情况。办案中,一些当事人在缔约时未就对方的资信进行审查,容易引发纠纷。”李阳表示。
怎样才能对交易对象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呢?李阳表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查明工商登记信息。我国商事主体采取登记制,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但在交易活动中,往往存在交易对象未经工商登记、交易对象被吊销执照或注销状态。所以在合同签订前,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查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状况,如交易对象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
其次,查明涉诉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解结案、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和监护的以外的判决文书,各法院裁判文书均应在该网站上公布。建议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交易对象有无未结诉讼案件、执行案件,涉及的案件标的数额,有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
最后,查看相关证件,确保证件上的名称与合同上的交易对象的名称一致。签约主体为个人的,应当查看、复印个人的身份证件,要求个人签名捺印;为企业法人的,应当审查签约人有无代理权以及是否超越权限范围,并注意保存授权文件,尤其是在对方授权不明的情况(如授权办理其他事项),应当要求公司确认或者明确授权,并要求加盖公司有效印章。
此外,李阳提醒各经营业主,签订合同时务必严格审查交易对象的信息,确保对方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特别是在查询到上述信息存在异常的情况下,如存在多次被行政处罚、诉讼案件较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更应该审慎签订合同,防范交易风险。(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