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现如今,骗子手法层出不穷,即使是职场老手也在所难免。那么,如果单位员工遭遇诈骗给公司造成损失,员工要不要赔偿呢?10月26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20年5月26日,冯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从事会计工作,由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客户的业务、账务往来多通过微信、QQ交流等方式完成。
2020年6月1日,骗子假装冯某领导通过QQ联系冯某,要求转一笔25万元的加急款到客户公司,并给了这家公司的账户信息,冯某按照要求转账后发现被骗。
随后,冯某所在用人单位起诉冯某到成都高新区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25万元,并计算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就履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应以故意或重大过错为前提,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该案件,庭审法官认为,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形仅限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形,本案中,冯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无上述三种应当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同时法官也提醒企业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肩负监督和管理职责。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内控制度,承担生产经营风险,不应将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转嫁给劳动者。(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