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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11名工人17万余元劳动报酬

江西进贤一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领刑

2021-10-27 10:36:03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李凤玲  吴玉婷)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和2019年11月,进贤县劳动监察局先后接到被害人何某、王某等11名工人投诉,称江西某公司拖欠该11名工人工资共计174277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苏某。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被告人苏某挥霍公司资金,借高利贷用于经营,导致公司亏损,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7月,苏某将公司财物变卖获得8万元,并用该款偿还其所欠的部分高利贷,仅支付了工人小部分工资。之后,江西某公司关闭,苏某逃匿。其后,苏某在外地务工赚得2万元工资,但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9年11月,经县劳动监察局责令支付后,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被告人苏某仍不支付工人工资。

另查明,今年4月,被告人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5月,被告人苏某的家属代其支付了11名工人的工资,苏某获得了11名工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及其负直接责任的被告人苏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县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被告人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的家属在提起公诉前代为支付了11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并取得了11名工人的谅解,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被告人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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