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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卖微信账号等交易提供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判决一科技公司赔偿腾讯经济损失100万元

2021-10-27 10:31:36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隋文婷)某网站开设交易专区,提供微信账号买卖、微信辅助注册、辅助解封等服务,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对腾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日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网络科技公司是某网站的经营者。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间,该网站设有微信账号买卖、微信辅助注册、微信辅助解封等交易专区,为相关交易服务提供平台。腾讯公司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营,破坏微信平台的健康生态。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消除影响的公开声明,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行业内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违反了“微信账号个人使用规范”“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关于“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的规范。被告所实施的行为对互联网行业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对原告的商业信誉产生不利影响,增加腾讯公司的管理成本和微信用户的使用风险,损害腾讯公司和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故认定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所实施的行为对腾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在今年3月2日,即本案第一次庭审之日,已停止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期间,情节、损害后果及获利情况,法院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9万元;在其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法官提醒■

如今,微信已成为一个功能丰富的网络生态系统。由于微信的开放性和丰富性,少数恶意用户利用微信账号发布虚假广告、垃圾营销信息、低俗违法信息等,实施网络欺诈、违法交易等恶意行为。本案中,某网络科技公司虽未直接从事组织、参与微信账号买卖的行为,但其为微信账号买卖等交易提供了平台,间接地对微信号买卖背后的灰色产业链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使数以亿计的微信用户面临更多潜在的风险和负面使用体验,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应加强对平台内容的监管,承担起平台经营者应负的义务,共建清朗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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