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是关于我国地方政权制度的重要法律。10月19日,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在分组审议时,委员们认为,修正草案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的调整变化,结合地方政权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法律作了大量补充、修改、优化,结构更加合理,针对性、可操作性有所增强,总体可行。与此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意见。
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设置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践平台。但目前,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是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的,40多年来一直没有修改,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自2004年后也一直没有调整。
此次,修正草案拟将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上下限分别增加10名。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有一定的规模。人数太少了,不利于发扬民主,但是人数太多了,也不利于有效议事,这是确定组成人员多少最应该遵循的原则。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总体要求或更重要的要求,是要体现代表性。确定组成人员名额要便于讨论议事,既要能够充分发扬民主,又能够有效决定问题,这才是确定名额多少的更重要的原则要求。”陈斯喜委员建议把修正草案中“根据优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的规定改为“根据代表性和便于讨论议事”的要求来确定组成人员名额。
在马志武委员看来,修正草案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专职委员没有提要求,而这也是困扰地方人大工作多年的难题。“专门委员会没有专职委员是地方人大履职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越来越不适应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高质量的要求。建议修法时能考虑配备专职委员的要求。”
细化地方人大专委会规定
修正草案规范了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专委会的设置和名称。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对设置地方人大专委会作进一步完善。
“2015年以来,为了更好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四川、吉林、广州等地方人大先后在专门委员会中增设预算委员会,承担预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财税立法及法律实施情况监督等职能,取得了积极成效。建议修正草案充分考虑和吸收地方改革探索经验。”刘修文委员说。
在徐绍史委员看来,修正草案虽涉及到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但跟全国人大组织法相比大大简化,这会造成地方人大专委会许多工作缺乏法律依据,不便于其开展工作。建议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明确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尹中卿委员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都提出要“优化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修正草案没有对优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进行规定。建议加上“根据优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的内容。
丰富地方政府建设内容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此次修法一个重要内容是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职权。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提出了意见建议。
“按照宪法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厉行节约,建立节约型政府。现在地方政府有铺张浪费的现象,没有对政府这方面的法律约束、要求是重要原因。”徐显明委员建议在地方组织法中明确提出建设节约型政府要求。
尹中卿也建议在“廉政建设”后面加上“勤俭节约”。“廉洁不贪污是最基本的要求,不奢侈、不浪费是更高的要求。这实际也是预算法规定的最基本的原则。”
多位委员在发言中都提及应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徐显明建议单独增加内容解决政府不诚信问题,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解决换一届政府就换项目、换一届政府就换项目主体的问题。“这些都是政府滥用政府信赖。政府信赖是法治政府建设很重要的原则,也是诚信政府建设的核心。要培养政府契约精神,守护住政府信赖。”
“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建设,对政府诚信、政务诚信要求越来越高,非常重要。”徐绍史建议加上“建设诚信政府”的内容,更好地推进政务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