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9日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期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指出,本法既规范期货交易,也规范衍生品交易,“期货法”的名称与内容不相符,建议调整。据此,草案二审稿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草案规定的调整对象是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但缺少相关定义,建议增加。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即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同时,增加了衍生品交易的定义,即期货交易以外的,以非标准化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和远期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有的地方、单位建议,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期货服务机构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双重备案”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除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外,取消了对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备案要求。
有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强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监测监控、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责任。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实行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制度,通过专门机构加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