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湿地保护法草案二审 拟提高违法行为罚款数额

2021-10-19 17:03:50    中国新闻网

湿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提高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重破坏自然湿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

例如,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又如,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再如,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为有利于法律有效实施,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湿地的定义和保护予以研究完善。明确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实行湿地名录制度的基础上,还增加发布湿地范围的规定。

为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湿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滨海湿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市湿地的保护职责,增加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今年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湿地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梁晓辉 谢雁冰)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丹凤县公安局召开2021年平安创建工作部署会
下一篇:破案保民生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点话题

热门视频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