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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进贤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处刑罚

2021-10-19 10:15:35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李凤玲 吴玉婷)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邓某,其经营范围为二类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2020年1月初,被告人邓某生产了4.2万只一次性医用口罩,生产时未按照规定添加熔喷布。

2020年1月23日,邓某明知新冠肺炎疫情已暴发,仍将该批无熔喷布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以每只0.7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给帅某。帅某随即将口罩售至广东省惠州市,最终流入惠州市惠城区某药店。2020年2月,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店在售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不合格,经鉴定,送检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仅为44.14%,未达到赣械注准20192140151对于细菌过滤效率应不小于95%的要求。

2020年9月,被告人邓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告人邓某身为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并在重大疫情期间出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对被告人邓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当地社区无不良影响。根据被告单位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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